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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宁国市2019年度企业退休职工、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4 00:00 信息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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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6〕9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我市企业退休职工、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退休职工或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人为非农业户口,且退休时户籍在宁国市;

    2.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并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 本人为本市国有企业职工、已改制(含破产、关闭、重组、处置资产安置职工企业逐步销号,下同)国有企业职工、非国有企业职工或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

    4. 2019年5月底前退休或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或已经达到60周岁。

    (二)申报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人为非农业户口,且退休时户籍在宁国市;

    2. 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的;

    3. 本人为本市国有企业职工、已改制国有企业职工、非国有企业职工或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

    4. 2019年5月底前退休或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或已经达到60周岁。

    二、补助标准

    1. 终身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或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一次性补助2000元/人;

    2. 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的企业退休职工或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一次性补助10000元/人;

    3. 已兑现过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或提高5%退休金奖励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三、办理原则及时限

    1. 办理原则:按照企业退休职工或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退休时户籍所在地受理申报的原则。实行个人申报,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初审,市人社部门复核,市卫健委审批。

    2. 办理时限:5月31日前,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对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申报;6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申报材料(申报表一式两份)及花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6月30日前市人社局复核;7月15日前市卫健委审批;8月底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重要性、敏感性、严肃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 部门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工作落实“倒计时”制。户籍地乡镇街道负责申报登记及生育情况审查;市人社、财政、卫健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补助资金准确及时足额发放。

    3. 实行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明纪律,确保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奖励到人、不漏不错。要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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