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8514493N/202503-0005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山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2025年2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11 | 发布日期: | 2025-03-1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南极李氏食品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AQP3X |
李利明 |
宁市监处罚[2025]5-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瓶可口可乐;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0600 |
2025/2/6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安徽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N1A9P6X |
马宁 |
宁市监处罚〔2024〕4-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3450元,没收违法所得220元,上缴国库 |
0.345000 |
0.022000 |
2025/2/7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皖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670914696L |
胡国太 |
宁市监处罚〔2024〕4-5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1005.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100580 |
2025/2/7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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