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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28514493N/202502-0006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南山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2025年1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04 发布日期: 2025-02-04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2025年1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5-02-04 10:47 来源:南山街道办事处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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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宁国市浙皖生活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MY72H8G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何祝龙

宁市监处罚〔2025〕2-02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0.016800

2025/1/3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麦香福记糕点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N4L0795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艾玮彬

宁市监处罚〔2025〕2-0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0.007200

2025/1/3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老黄干杂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BLWN6M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柯亚萍

宁市监处罚〔2025〕2-0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0.025000

2025/1/3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老明烤馒头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X4EB7M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明文超

宁市监处罚〔2025〕2-0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0.015000

2025/1/3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江南果蔬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RKR24R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陈让军 

宁市监处罚[2024]9-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没款合计5005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500

2025/1/2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领鲜水果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URYD7T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江峰 

宁市监处罚[2024]9-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4.5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450

2025/1/9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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