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504-00150 | 组配分类: | 回应关切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主动回应】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25 | 发布日期: | 2025-04-2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回应关切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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