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501-00071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5年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春红日杂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P266N | 牛春红 | 宁国市春红日杂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5〕5-1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安徽省宁国市宁墩镇宁墩村宁南路197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化妆品销售区域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1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记录并拍照,在报经领导批准后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瓶“六神”甘草健肤沐浴露(滋润型); 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 0.1 | 0.001 | 2025/1/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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