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503-0003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云建材) | 文号: | 皖宣环(宁)罚〔2025〕13号 |
生成日期: | 2025-03-14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云建材) |
宁国市三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U02CE4T,法定代表人褚光云,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仙霞镇石岭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材料砂石、石料露天堆放在厂区南侧空地,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扬尘措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12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国市三云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云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5年2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国市三云建材有限公司厂长张*云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5年2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及整改的情况;
6.宁国市三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1万米水泥涵管及其他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批复复印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环评手续审批、排污许可手续的情况;
7.宁国市三云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身份;
8.宁国市三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光云、总经理张*云,厂长张*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10.《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全权委托总经理张*云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11.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信访来电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5〕10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3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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