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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2-0007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帕克)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5〕11号
生成日期: 2025-02-24 发布日期: 2025-02-24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帕克)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帕克)

发布时间:2025-02-24 11:11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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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帕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691118840,法定代表人:程世银,地址: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创新北路10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涂胶、烘干工序正在生产,有废气排放,涂胶、烘干工序“干式过滤器+RTO燃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任职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陈*、程*晖为你公司职工,程世银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2024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现场视频1份,证明2024年11月25日你公司涂胶、烘干工序正在生产,涂胶、烘干工序干式过滤器+RTO燃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检查现场你公司自行停止了生产。

3.2024年1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11月25日你公司涂胶、烘干工序正在生产,涂胶、烘干工序干式过滤器+RTO燃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情况属实。

4.2024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涂胶、烘干工序未生产,涂胶、烘干工序干式过滤器+RTO燃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已修复运行。

5.你公司环评、竣工环保验收(部分)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干式过滤器+RTO燃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为你公司涂胶、烘干工序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

6.你公司干式过滤器+RTO燃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巡查巡检、联系设施设备厂家维修更换干式过滤器+RTO燃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厂家更换维修干式过滤器+RTO燃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涂胶、烘干工序干式过滤器+RTO燃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系因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器件损坏所致。

7.2024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维保协议、你公司相关环保专题教育培训会议记录、照片以及年度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应急演练方案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8.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管有关证据,证明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5日你公司涂胶、烘干工序生产且“干式过滤器+RTO燃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收到了多次系统提示、警告。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5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

经调查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涂胶、烘干工序正在生产,废气排放,涂胶、烘干工序“干式过滤器+RTO燃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具体环境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等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情形,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件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且程序合法,故我局对你公司请求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检查发现你公司相关环境违法问题后,你公司现场自行停止了生产,并于检查当天对相关故障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更换维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相关环境违法问题发生后,你公司修订了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于车间内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处进行张贴公示,组织相关环保专题教育培训,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维保协议,制定了年度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应急演练方案,你公司在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故对你公司积极整改的陈述申辩予以酌情考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及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元整(¥161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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