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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2-0005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佰科新材料)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5〕7号
生成日期: 2025-02-12 发布日期: 2025-02-12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佰科新材料)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佰科新材料)

发布时间:2025-02-12 14:59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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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8PA6072E,法定代表人苏志雄,地址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新港大道9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一家改性塑料加工企业,2024年11月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脱水筛分及包装工序各使用一风机对产品进行吹风加速脱水,并各设置一管道将产生的废气引至车间外,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外排废气异味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苏志雄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代*龙、谢*为你单位员工;

2.《年产5000吨功能改性塑料材料项目》环评(部分)及批复、验收资料(部分)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有相关环保手续;

3.2024年11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 2024年11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年产5000吨功能改性塑料材料项目》环评(部分)1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正常生产,脱水筛分及包装工序使用风机引出的废气含挥发性有机废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脱水筛分及包装工序使用风机引出的废气按规定应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5.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功能改性塑料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大于1吨小于10吨;

6.2024年12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在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时你单位已将管道进行拆除,已停止使用风机对产品进行吹风脱水;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办案资格。

你单位脱水筛分及包装工序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宁)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 号)》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因素及阶次,对你单位案件总分值进行裁量并计算罚款金额,具体如下:

空间设备密闭情况:你单位脱水筛分机及成品料仓均为密闭设备,但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分值取11%。

逸散范围:检查时可在车间外闻见明显异味,影响范围一般,分值取6%

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根据环评批复的VOCS排放总量指标,年排放量1吨以上不足10吨,分值取4%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首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分值取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你单位位于开发区内,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取0%

案件总分值:11%+6%+4%+0%+0%=21%

罚款金额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21%=5.78万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捌佰元整(¥57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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