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501-0004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5年1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17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婧燕小吃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RHXHKX8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龚婧燕 | 宁市监处罚〔2024〕1-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正在营业的宁国市婧燕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厨房操作间内操作台上方架上发现有一袋已开启的微米惠牌烤肉香辣蘸料,至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启的微米惠牌烤肉香辣蘸料一袋; 2、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1060 | 2025/1/1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潘茶土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98FL5G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钟翠萍 | 宁市监处罚〔2025〕7-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苦荞啤酒(净含量500ml);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1800 | 2025/1/1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蓝丝带生活美容服务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Y7849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童莉莉 | 宁市监处罚〔2025〕2-07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2025/1/1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爱妮亲亲母婴护理中心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6F606L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池久鹏 | 宁市监处罚〔2025〕2-06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00000 | 2025/1/16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汤家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6UGN1X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胡美芳 | 宁市监处罚〔2025〕8-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2024年12月5日,本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其2024年12月4日在宁国市汤家超市购买的“双汇”牌泡面拍档香肠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3日,保质期:120天,购买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被投诉食品“双汇”牌泡面拍档香肠在售,数量:3根,净含量:40g,生产日期:2024年6月23日,保质期:120天,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牌泡面拍档香3根;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200000 | 0.000400 | 2025/1/17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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