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501-0012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生新型) | 文号: | 皖宣环(宁)罚告〔2025〕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1-09 | 发布日期: | 2025-01-09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生新型) |
宁国市新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99751649N,法定代表人宋成海,地址宁国市甲路镇甲路村周湾阳和村民组。
你单位年产12000万块页岩烧结空心标砖项目按环评等文件要求破碎车间各产尘点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脉冲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2023年底你单位修理输送带时将锤式破碎机及筛分机(滚筒筛)粉尘收集设施进行了拆除,后因管理人员调整管理存在缺失,拆除的粉尘收集设施未恢复安装,致使粉尘遗撒车间地面,采用人工清理方式清除粉尘,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工作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宋成海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袁*权为你单位员工,计*浩为生产厂长,丁*虎为你单位负责人;
2.《年产12000万块页岩烧结空心标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部分)1份,《宁国市新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2000万块页岩烧结空心标砖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关于同意宁国市新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2000万块页岩烧结空心标砖项目(阶段性)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你单位有相关环保手续,按要求破碎筛分工序各粉尘产生点粉尘须收集并安装脉冲式除尘装置;
3.2024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 3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烘干、焙烧工序在生产,破碎车间破碎、筛分工序未生产。破碎筛分工序锤式破碎机及筛分机(滚筒筛)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地面积尘严重;
4.2024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 份,2024年10月9日对陈*、10月11日对计*浩、11月1日对丁*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管理不善,于2023年底为方便维修运输带将粉尘收集设施进行拆除,修理完成后未恢复安装;
5.2024年11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你单位检查时正停产检修,已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6.2024年12月13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单位湿电除尘装置已修复完成投入使用,锤式破碎机及筛分机(滚筒筛)置于密闭车间内,未发现粉尘向外排放痕迹;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办案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因素及阶次,对你单位案件总分值进行裁量并计算罚款金额,具体如下:
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分值为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分值为11%
违法行为发生地:分值为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分值为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分值为0%
案件总分值=0%+11%+0%+4%+0%=16%
罚款金额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16%=4.88万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整(¥488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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