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11-00059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11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28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HD5F47 | 经营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曾春娣 | 宁市监处罚〔2024〕8-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黄耀、何琴对位于安徽省宁国市甲路镇甲路村街道65号的曾春娣经营的的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入门左侧货架的透明桶中发现“快师傅牌复合酵母”15袋(生产日期:2023年02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正在销售,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快师傅复合酵母”15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1500 | 2024/11/2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港口金百润购物广场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4DJ91C | 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和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 蓝旭波 | 宁市监处罚〔2024〕7-45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和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 | 0.030000 | 2024/11/2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TCEUXP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李彩云 | 宁市监处罚〔2024〕8-4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 2024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席敏光、何琴对位于宁国市霞西镇虹龙村当事人经营的小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海天金字装蚝油,净含量:680g,生产日期:2022年7月28日,保质期:24个月,状态:未拆封,数量:2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当事人现场仅能提供其营业执照,未能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天金字装蚝油2瓶;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1400 | 2024/11/2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明泉汇足浴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DTHG7H | 入网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 朱小芳 | 宁市监处罚〔2024〕9-71号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入网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以1800元的罚款,合计1825元,上缴国库。 | 0.180000 | 0.002500 | 2024/11/2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城市快线快餐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UYM41T | 入网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 夏秀琴 | 宁市监处罚〔2024〕9-72号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并处以1800元的罚款,合计1992元,上缴国库。 | 0.180000 | 0.019200 | 2024/11/2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卡西尔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JWKC6D | 经营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及标签净含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蓝建勇 | 宁市监处罚[2024]9-7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经营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及标签净含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警告 |
1、警告 |
2024/11/27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爱明菜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L917J2T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刘琴 | 宁市监处罚[2024]9-62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135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13500 | 2024/11/2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古道农夫食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FUQ73P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杨建中 | 宁市监处罚[2024]5-32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1罐“林果仁”小核桃(奶油味);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1500 | 2024/11/2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甲路养老服务中心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2341881325504055W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韩娇 | 宁市监处罚〔2024〕8-3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2024年9月24日,我局收到行政执法平台(食品综合监管平台)的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检查结果记录表一份,我局执法人员王敏、王祥对位于安徽省宁国市甲路镇庄村村的宁国市甲路养老服务中心食堂进行食品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执法人员在宁国市甲路养老服务中心食堂操作台上发现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吴庆一、黄耀对位于宁国市甲路镇庄村村的宁国市甲路养老服务中心的食堂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灶台调味料集中放置区域发现已开封即将用完的“恒顺牌镇江陈醋”一瓶,生产日期:2021年02月06日,保质期:36个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货架上发现“维维牌维他型豆奶粉”一袋,生产日期:2023年09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核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恒顺镇江陈醋1瓶、维维维他型豆奶粉1袋; 3.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5360 | 2024/11/29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池连兴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A7YP2J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池连兴 | 宁市监处罚[2024]6-3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羊掌佬内蒙大草原牛杂3袋、草原全牛锅4袋、兰花豆15袋、老厨家鸡精调味料2袋; 2、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
0.200000 | 2024/11/29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黑皮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ETX9Y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冯欢 | 宁市监处罚[2024]6-39号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
0.200000 | 0.012000 | 2024/11/29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鲜品优选菜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HHC69R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王艳妹 | 宁市监处罚[2024]6-38号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
0.200000 | 0.003000 | 2024/11/29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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