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12-0007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26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老山土产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ADF42 | 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陈玉珍 | 宁市监处罚〔2024〕2-120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3.06元; 3、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193.06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0.019306 | 2024/12/2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鑫宁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MU90N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张凤云 | 宁市监处罚〔2024〕4-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1300 | 2024/12/2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江北水果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CLC517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张志强 | 宁市监处罚〔2024〕4-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9250 | 2024/12/2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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