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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412-00072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9 发布日期: 2024-12-09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发布时间:2024-12-09 15:57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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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宁国市霞西家家乐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T5H8XJ 经营超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方卫平 宁市监处罚〔2024〕8-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2024年10月14日,本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其2024年10月13日,在宁国市霞西家家乐超市购买的早餐可颂面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日,保质期:120天;购买的达利园面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7日,保质期:6个月,购买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涉诉食品“冠达”牌早!可颂面包(巧克力味)在售,生产日期:2024年5月1日,保质期:120天,计量方式:散装称重,重量:0.475千克;发现涉诉食品达利园.派(草莓味)在售,生产日期:2024年3月27日,保质期:6个月,计量方式:散装称重,重量:0.305千克。上述食品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冠达”牌早!可颂面包(巧克力味)0.475千克,达利园.派(草莓味)0.30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2.03元;
3.罚款3000元。
0.300000 0.002543 2024/12/9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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