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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28514469D/202412-0006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西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西津街道2024年下半年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20 发布日期: 2024-12-20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西津街道2024年下半年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时间:2024-12-20 15:20 来源:西津街道办事处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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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润城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MTXWE7U

 

 

 

 

 

汪*建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4]9-68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筒“陈克明来碗面”鸡蛋风味挂面(花色挂面);
2、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9.9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11221

 

2024/11/11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爱华饭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LXHJ5N

 

 

 

 

 

朱*平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宁市监处罚〔2024〕8-36号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国市霞西镇虹龙街道96号当事人经营的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冷藏柜内发现“白醋味调味汁”1瓶(未拆封),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21年5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27日,已经过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3.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2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22000

 

2024/11/11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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