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丨 问答知识库丨 无障碍丨 关怀版丨 繁體丨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宁国市新民实验学校:
你校关于举办者变更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你校举办者由“倪晓春”变更为“刘毅”,其他不变,并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
请按照规定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此复。
2024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