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11-0004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11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15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润城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MTXWE7U | 汪时建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9-68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筒“陈克明来碗面”鸡蛋风味挂面(花色挂面); 2、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9.9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11221 | 2024/11/1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爱华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LXHJ5N | 朱建平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8-36号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国市霞西镇虹龙街道96号当事人经营的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冷藏柜内发现“白醋味调味汁”1瓶(未拆封),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21年5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27日,已经过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3.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2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22000 | 2024/11/1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胡乐司徽香豆腐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Q3XMT9E | 郭敏建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8-42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国市胡乐镇胡乐村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内煮锅旁摆放有恒泰牌焦糖色食品添加剂(亚硫酸铵法)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恒泰牌焦糖色食品添加剂(亚硫酸铵法)22.3公斤(含桶),没收违法所得629.76元,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罚没合计2629.76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62976 | 2024/11/1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予明健康管理中心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DJFU0957 | 陈孔明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宁市监处罚〔2024〕1-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 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1楼大厅左侧储存架上发现有“海天”草菇老抽对外销售,其中一瓶已超过标注的保质期。执法人员同时在货架上发现数份“予明健康管理中心同时店内开展多款物理设备体验活动”宣传单,宣传单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草菇老抽1瓶; 2、警告; 3、共处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
0.700000 | 0.000800 | 2024/11/1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QHY3J | 陈健英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5-3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桶已拆封的“海天”惠系蚝油;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2600 | 2024/11/1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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