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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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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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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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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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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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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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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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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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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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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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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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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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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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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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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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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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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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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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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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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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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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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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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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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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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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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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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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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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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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14点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津花园旁待建区存在一处建筑垃圾,经调查,当事人刘庆玲在2024年9月14日21时于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津花园旁待建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砖块)。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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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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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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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14点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津花园旁待建区存在一处建筑垃圾,经调查,当事人刘庆玲在2024年9月14日21时于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津花园旁待建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砖块)。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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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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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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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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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优扬货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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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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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5080****440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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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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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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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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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11时2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苏州优扬货运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旗山路与宁港路红绿灯交叉口驾驶苏E5T6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散装货物(混凝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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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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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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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11时2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苏州优扬货运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旗山路与宁港路红绿灯交叉口驾驶苏E5T6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散装货物(混凝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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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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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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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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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军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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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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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4GT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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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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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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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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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16时0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新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皖P·C8111混凝土搅拌车从安徽世仓置业有限公司内驶离至宁国市G233宜黄线安徽世仓置业有限公司门口时,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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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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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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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16时0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新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皖P·C8111混凝土搅拌车从安徽世仓置业有限公司内驶离至宁国市G233宜黄线安徽世仓置业有限公司门口时,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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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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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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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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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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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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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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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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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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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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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16时左右,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邹兆源在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联路下庄段路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泥土)。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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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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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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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16时左右,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邹兆源在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联路下庄段路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泥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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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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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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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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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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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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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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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25********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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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4〕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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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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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魏腾芳在宁国市宁港路灵台山西北137米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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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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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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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魏腾芳在宁国市宁港路灵台山西北137米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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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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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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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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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和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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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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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TY1Y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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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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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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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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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05时50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宁国市和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青龙西路上乘财富中心工地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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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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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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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05时50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宁国市和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青龙西路上乘财富中心工地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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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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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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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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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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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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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3721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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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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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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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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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下午,宁国市环保局巡查至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施工现场,发现项目正在进行土方作业并存在进出车辆未冲洗、大面积裸土未覆盖的情况。经调查: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此公司负责建筑工地以外包括施工在内的相关事项。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场地内未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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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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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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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下午,宁国市环保局巡查至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施工现场,发现项目正在进行土方作业并存在进出车辆未冲洗、大面积裸土未覆盖的情况。经调查: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此公司负责建筑工地以外包括施工在内的相关事项。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场地内未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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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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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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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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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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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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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3721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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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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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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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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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下午,宁国市环保局巡查至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施工现场,发现项目正在进行土方作业并存在进出车辆未冲洗、大面积裸土未覆盖的情况。经调查: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此公司负责建筑工地以外包括施工在内的相关事项。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场地出入口位置未配备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无围挡的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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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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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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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下午,宁国市环保局巡查至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施工现场,发现项目正在进行土方作业并存在进出车辆未冲洗、大面积裸土未覆盖的情况。经调查: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此公司负责建筑工地以外包括施工在内的相关事项。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白云山雲和墅小区项目场地出入口位置未配备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无围挡的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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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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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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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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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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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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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HKJK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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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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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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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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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我局收到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关于移交宁国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函”。函称2024年9月4日我局在巡查中发现宁国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津华苑项目正在实施车库顶板土方回填作业,回填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现场运输车辆行驶道路积尘严重,车辆运输扬尘明显。经调查:津华苑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宁国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此公司负责项目场内土方的运输。宁国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津华苑项目场地内实施土方回填作业时未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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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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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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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我局收到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关于移交宁国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环境涉嫌违法线索的函”。函称2024年9月4日我局在巡查中发现宁国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津华苑项目正在实施车库顶板土方回填作业,回填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现场运输车辆行驶道路积尘严重,车辆运输扬尘明显。经调查:津华苑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宁国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此公司负责项目场内土方的运输。宁国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津华苑项目场地内实施土方回填作业时未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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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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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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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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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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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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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06ET5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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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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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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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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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1日,我局南山中队接部门移交:宁国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宁国市蓝天路龙记观园项目工地内工程渣土未进行有效覆盖。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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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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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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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2024年9月11日,我局南山中队接部门移交:宁国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宁国市蓝天路龙记观园项目工地内工程渣土未进行有效覆盖。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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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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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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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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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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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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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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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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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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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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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11时左右,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宏明在宁国市汪溪办事处黄土岗村道路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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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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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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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11时左右,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宏明在宁国市汪溪办事处黄土岗村道路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宏明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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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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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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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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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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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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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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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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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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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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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8时20分左右,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曾涛在宁国市汪溪办事处黄土岗村道路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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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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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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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8时20分左右,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曾涛在宁国市汪溪办事处黄土岗村道路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曾涛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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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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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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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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