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10-00019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10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1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云岭食品厂(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D1UF92XP | 张月珍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未按规定标注配料的食品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7-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未按规定标注配料的食品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2、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6192元,上缴国库。 |
0.600000 | 0.019200 | 2024/10/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龙彬百货土产批发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3KYXN | 龙彬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 宁市监处罚[2024]7-3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袋“徐福记米格玛夹心米果卷”; 3、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 | 0.002500 | 2024/10/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杨贤虎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AHX16 | 杨贤虎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不符合要求案 | 宁市监处罚〔2024〕4-45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不符合要求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 0.100000 | 0.012000 | 2024/9/3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乡情乡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DBTK7WX6 | 王金东 |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 宁市监处罚〔2024〕2-9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的“聚瑞丰”牌四川辣油、“海天”牌蒸鱼豉油各一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3600 | 2024/10/1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亲邻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DWTDQQ1C | 姚海军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2-10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的“皓浩”牌老妈牛肉粒1袋、“圣和源”牌培根肉饼5袋(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600 | 2024/10/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大自然蔬果大院韩氏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RMNHF9J | 韩健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2-1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的“好人家”牌樱桃红烧肉调料2袋(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600 | 2024/10/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我爱水果水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NF8E39 | 宋士奇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2-1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的“盼盼”牌草莓味乳酪酸奶11袋、“盼盼”牌芝士味乳酪酸/7袋(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2160 | 2024/10/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双龙生鲜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8DT97B | 刘海兰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9-59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袋“五丰”流沙麻薯包; 2、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没款合计5016.8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6720 | 2024/10/1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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