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501-00013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责任事项及追责情形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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