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

智能问答问答知识库 无障碍 关怀版繁體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宁国市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406-00083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4年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1 发布日期: 2024-06-21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2024年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发布时间:2024-06-21 15:52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宁国海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UFWW513 吴世有 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 宁市监处罚〔2024〕7-19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17袋医用隔离鞋套;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 0.02 2024/6/18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