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晓毅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XLP4K
|
|
|
|
|
|
唐晓毅
|
宁国市晓毅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4-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
|
|
|
2024/2/2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沙埠如意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TE3A93
|
|
|
|
|
|
侯永霞
|
宁国市沙埠如意超市经营霉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宁市监处罚[2024]5-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经营霉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120元,上缴国库。
|
0.5
|
0.012
|
|
2024/2/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玉萍电商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Q49PL25
|
|
|
|
|
|
梅清华
|
宁国市玉萍电商经营部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5-2号
|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三条
|
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
|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加工的6袋“王家桃临”特好剥山核桃(椒盐味)、4袋“王家桃临”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和118个“王家桃临”特好剥山核桃空包装袋;2.没收违法所得47.6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2047.6元,上缴国库。
|
0.2
|
0.03756
|
|
2024/2/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沙埠如意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TE3A93
|
|
|
|
|
|
侯永霞
|
经营霉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宁市监处罚[2024]5-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经营霉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120元,上缴国库。
|
0.5
|
0.012
|
|
2024/2/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玉萍电商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Q49PL25
|
|
|
|
|
|
梅清华
|
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5-2号
|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三条
|
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
|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加工的6袋“王家桃临”特好剥山核桃(椒盐味)、4袋“王家桃临”特好剥山核桃(奶油味)和118个“王家桃临”特好剥山核桃空包装袋;2.没收违法所得47.6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2047.6元,上缴国库。
|
0.2
|
0.03756
|
|
2024/2/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