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04-0000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3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晨阳饭店(张利)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JWEF0Y | 张利 | 宁市监处罚〔2023〕4-8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 0.500000 | 2024/3/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品尚烟酒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N0KA1B | 王健 | 宁市监处罚[2024]9-6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警告;罚款 |
1:罚款860元,上缴国库。 2:警告。 |
0.086000 | 2024/3/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黄翔家庭农场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Y12109 | 黄翔 | 宁市监处罚[2024]5-4号 |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黄先森”山核桃碎仁(重量:250克)标签9张;2.没收违法所得60.68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罚没合计4060.68元,上缴国库。 | 0.400000 | 0.006068 | 2024/3/6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杞人商店(李金义)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K4M6L | 李金义 | (宁)市监罚字〔2024〕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2024/3/1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田记炒货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LKKA759 | 田新江 | 宁市监处罚[2024]5-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白象”牌香辣牛肉面8袋;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600 | 2024/3/1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江南花园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PQFW7R | 吴庭 | 宁市监处罚[2024]9-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瓶“味梓轩”蒜粉;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2000 | 2024/3/1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港口金百润购物广场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4DJ91C | 蓝旭波 | 宁市监处罚〔2023〕7-8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024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2400 | 2024/3/1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常顺餐厅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JMEW9G | 孙健 | 宁市监处罚[2024]9-1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6】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打(6罐)“雪花”天粹啤酒,一打(6罐)“雪花”冰8啤酒; 2、罚款5000 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3600 | 2024/3/26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74X6X | 叶凤娥 | 宁市监处罚〔2024〕2-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的“康师傅”牌老坛酸菜牛肉面、“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幸运”牌排骨面各1袋、和“卫龙”牌大面筋2袋(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350 | 2024/3/2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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