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403-0016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姬玉玲)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5 | 发布日期: | 2024-03-2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姬玉玲) |
姬玉玲(信用编号BH020431):
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X,工作单位:安徽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务:总工程师,住址:**市**区**街**号**楼。
2024年1月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交办《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2023年第三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线索的函》,经宁国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问题线索调查,发现你负责编制的《宁国市新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水性涂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编制质量问题:
一是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根据报告表附图4环境保护目标示意图,项目厂界外西北侧500米范围内有居民点(新港绿郡),遗漏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二是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表2-8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中原料库合计最大贮存量64t,化学品库最大贮存量合计9.3t,而“表2-2建设项目组成一览表”中原料仓库最大贮存量63t,化学品库最大贮存量15t;钛白粉年用量60t,高岭土年用量120t,P36-37页“表 2-9产品物料平衡一览表”中钛白粉年用量50t,高岭土年用量100t,均不一致,且遗漏润滑油等原辅材料。表 4-39环境保护措施投资概算一览表”中要求厂区内设置1座95m3事故应急池,与报告表P84项目需建设不小于280m3容积事故应急池等结论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2023年第三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线索的函》1份,证明你编制的《宁国市新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水性涂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被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存在编制质量问题;
3.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的《环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信用编号BH020431)是《宁国市新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水性涂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
4.2023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宁国市新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水性涂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和朱露露编制的《宁国市新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水性涂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
5.2024年1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宁国市新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水性涂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事实;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4〕8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项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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