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01-00073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1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芳芳蔬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NPR64X | 陈林 | 宁市监处罚[2023]9-9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56.64元,处以3000元的罚款,合计3056.64元,上缴国库。 |
0.3 | 0.005664 | 2024/1/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珍鑫德土特产店 |
个体户 | 92341881MA8MWJXX86 | 吴新芳 | 宁市监处罚[2024]2-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核桃油3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3、处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90元,上缴国库。 |
0.1 | 0.019 | 2024/1/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梅孝食品日杂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LW7H7H | 俞洁 | 宁市监处罚〔2023〕5-39 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3盒“老刘头”牛肉板面(金汤肥牛味)、3袋“谢记”嚼味鱼霸和2袋“安小夫”迷你风干香肠(香辣味);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 | 0.002 | 2023/12/29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马头岭古道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N4J93J | 俞成 | 宁市监处罚〔2023〕5-4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大老黑”华兴食品老红糖和10袋“徽宣糖坊”老红糖;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 | 0.006 | 2023/12/29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357N4K | 潘昌志 | 宁市监处罚〔2023〕5-4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3袋“肖兴”蘸酱锅巴及8袋“志浩”牌十全香炖卤肉料;2.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 0.4 | 0.0011 | 2023/12/29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GAL5W | 杨爱香 | 宁市监处罚[2023]5-3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070元,上缴国库。 | 0.2 | 0.007 | 2024/1/1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小马干货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FP4M3A | 范国庆 | 宁市监处罚[2023]9-9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300元,上缴国库。 |
0.5 | 0.03 | 2024/1/1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宁国市周记干货批发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80H84T | 周龙国 | 宁市监处罚[2023]9-9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1436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6436元,上缴国库。 |
0.5 | 0.1436 | 2024/1/10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宁国市老程酒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WHTC11 | 程聪 | 宁市监处罚〔2023〕7-7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上未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字样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90元,上缴国库。 | 0.1 | 0.009 | 2024/1/1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千洪便利超市(姚珍雯)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EW5K35 | 姚珍雯 | 宁市监处罚〔2024〕3-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芝麻脆饼和祁门红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无标签的芝麻脆饼4袋和1盒祁门红茶;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
0.2 | 2024/1/17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 | |||||||
宁国市盛世易佰商贸有限公司 | 个体工商户 | 91341881578523617U | 万孝斌 | 宁市监处罚[2023]9-92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经营霉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6480元,上缴国库。 |
0.5 | 0.148 | 2024/1/1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小洁姐会干货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FF590Q | 周洁 | 宁市监处罚[2024]2-14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 | 已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80元;3、没收无中文标签葡萄酒7瓶(祥见财务清单)4、并处1500元罚款。 | 0.15 | 0.19 | 2024/1/1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RPY78 | 张云林 | 宁市监处罚〔2024〕2-07号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060元,上缴国库)。 | 0.2 | 0.006 | 2024/1/1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X8H6F | 田荣兵 | 宁市监处罚〔2024〕2-0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25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525元,上缴国库)。 | 0.2 | 0.0525 | 2024/1/1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兰陵阁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PLK0Y03 | 汪寅山 | 宁市监处罚〔2024〕2-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过期的“卫龙”大面筋10袋(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4元;3、处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04元,上缴国库)。 | 0.5 | 0.0004 | 2024/1/1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安徽兰诗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8L8G6X6L | 樊鹏志 | 宁市监处罚〔2023〕4-8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罚款5000元 | 0.5 | 0.03 | 2024/1/2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小孟蔬菜批发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W9375E | 孟庆松 | 宁市监处罚[2023]9-97号 |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2120元; 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7120元,上缴国库; 。 |
0.5 | 0.212 | 2024/1/2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梵妈食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RYT1H50 | 杨静 | 宁市监处罚[2023]9-98号 | 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1.罚款; | 1、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 0.25 | 2024/1/2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牛食粑土特产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65TW55 | 刘辉 | 宁市监处罚[2024]9-1号 | 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 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分装及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7】条 | 1.罚款; | 两项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5412.68元,上缴国库。 | 0.541268 | 2024/1/2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品尚烟酒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N0KA1B | 王健 | 宁市监处罚[2024]9-2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瓶“贵妮”莫妮卡花语甜白起泡葡萄酒(高泡)、1瓶“醉慕”爱尔莎蓝莓起泡酒(高泡)、1瓶“醉慕”蒂朵甜白起泡葡萄酒(高泡)和1瓶“小茗同学”青柠红茶;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 | 0.0205 | 2024/1/2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KE5315 | 朱佳 | 宁市监处罚〔2024〕2-0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500元)。 | 0.2 | 0.05 | 2024/1/2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董伟华干货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2FAF61 | 董伟华 | 宁市监处罚〔2024〕2-0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660元)。 | 0.2 | 0.066 | 2024/1/2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8CK8N | 郑春雪 | 宁市监处罚〔2024〕2-1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160元)。 | 0.2 | 0.016 | 2024/1/2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79TXN | 周建立 | 宁市监处罚〔2024〕2-1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750元)。 | 0.2 | 0.075 | 2024/1/2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辰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706MA1WD09N47 | 王贤军 | 宁市监处罚【2024】6-1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3184.53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合计13184.53元,上缴国库 | 1 | 0.318453 | 2024/1/19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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