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104-00081 | 组配分类: | 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宁国市药品流通环节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公示,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省药监局《关于开展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药监办流通函〔2021〕11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导向,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风险防控,全面落实各相关方主体责任,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相关法规要求,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检查对象
1.2019年以来严重违反药品GSP被立案查处、告诫、约谈以及暂停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的药品经营企业;
2.2019年以来屡次违反药品GSP的药品经营企业;
3.2019年以来多次被投诉举报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4.2019年以来抽检检出不合格药品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5.委托其他企业储存、运输药品的零售连锁总部;
6.2020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二)重点检查内容
1.药品零售企业
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周边的零售药店为重点开展零售环节检查。一是药品购销渠道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行为以及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等行为。二是执业药师配备情况检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要求,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以及是否在岗执业等情况。三是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对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药品等行为。四是药品储存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进行温湿度监测、记录及有效处理。此外还应当对零售药店是否按照当地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退热、止咳等“四类”药品销售哨点监测情况进行检查。
2.药品使用单位
以诊所、门诊部、卫生院等药品使用单位为重点开展使用环节检查。一是使用药品来源渠道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外购药材冒充中药饮片使用等行为。二是使用药品质量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假药或过期药品、配备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是否超过法定要求等行为。三是使用药品的储存管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
(三)重点检查品种
1.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等冷藏、冷冻类药品;
2.含麻黄碱类、曲马多、地芬诺酯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3.疫情防控用药品;
4.高值降压降糖类、心脑血管类、抗肿瘤类等纳入医保药品。
三、工作安排
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2021年12月底基本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4月)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9月)各部门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厉查处,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形成有效震慑。2021年9月底前,市局药械科完成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和统计表格(详见附件),并报送宣城市局药化科。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取得成效和工作建议等。
(三)督查抽查阶段(2021年10月-12月)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药品流通专项检查情况,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对策,总结经验做法,巩固行动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省药监局、宣城市市场局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学组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地方药品经营企业特点,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增加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调配监管人员,采取飞行检查,做好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使用单位等监督检查,确保检查效果和质量。
(二)突出重点,防控风险。要紧盯重点品种、重点区域,严查关键环节,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要运用追溯数据,一查到底,对涉及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严厉打击套取集采药品异地销售等违法行为,保障流通使用环节集中采购药品质量安全。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加强与医保、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检查和信息通报机制。坚持检查和稽查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锁定证据,对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跨区域的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移交。
联系人:陈芳,电话:4031605,邮箱:ngjg@163.com。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