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74T/202502-00079 | 组配分类: |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
发布机构: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入户登记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12 | 发布日期: | 2025-02-12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收养、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
1、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2、办理条件: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提出申报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到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申报办理。
4、所需材料: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6、收费依据:无办理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