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咨询:办理营业执照政策是否需要房屋证明及上下邻居签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根据《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将住宅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根据《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将住宅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无法通过信息验证核实等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除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有关材料。 如有疑问,请联系宁国市市场监管局,电话:403500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