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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退休后社保缴纳等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02 10:47 信息来源:** 浏览:15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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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退休后社保缴纳等问题

答复:

来信人:** 来信时间:2023-07-31 19:52:38

户口在宁国市,现在杭州务工,异地缴纳社保9年,今年8月到龄(60周岁)退休,需要将异地社保金转回至宁国市,并由本人自行接续购买社保,直至缴纳社保满15年。请问这样是否可操作?如何操作?

第二,在本人自行购买社保期间(60周岁之后-社保缴纳期满),是否可以领取居民社保和失地养老保险?如果领取了居民社保和失地养老保险,在社保缴纳15年期满后,能否领取社保金?这两个保险是否会影响社保金的正常发放?

回复单位:宁国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8-01 18:32:54

一、关于社保关系转移:1.社保关系转移,需在转入地建立个人社保账户,再转移,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宁国市市民之家人社综合窗口办理或者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参保业务;2.可通过“支付宝”或“皖事通”搜索社保关系转移,进入转移模块,按提示操作即可。

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按规定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参保人员,到龄后的次月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若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自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之月起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将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2.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自达龄次月起,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如有疑问请联系宁国市基金征缴与信息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63-4030232;社保中心城乡居保科,联系电话:0563-401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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