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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毛***

宁国市人民医院给我父亲做腰椎间盘手术致胸椎神经受损截瘫无任何说法!

发布时间:2021-04-16 05:37责任单位: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信件来源:市长信箱
我父亲毛某,1942年生人,今年八十岁,1960年入伍服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3546部队独立二团三营八连五班,担任二炮手,是上士军衔,1968年退伍,后分配到上海铁路局芜湖机务段工作,工作期间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在老家宁国市万家乡农村也做了很多修桥补路的公益慈善事情,退休后还承包了一百多亩的荒山造林,因为是植树造林模范,曾经的宁国县县委书记刘书记曾经去我家慰问过父亲,经过多年精心管理如今成为挂果的山核桃树林。
2013年11月份父亲说腰痛去了宁国市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说是腰椎间盘突出症,父亲听从宁国市人民医院骨一科刘主任说可以做椎间盘融合术可以解决腰痛,(就是用三块钛合金板替代椎间盘)父亲遂办理了宁国市人民医院骨一科住院手续。在2013年11月12日做椎间盘手术手术做了接近4个小时,转到病房时候医生例行检查时候发现敲击父亲膝盖反应迟钝,估计医生知道出了问题,马上让我们把父亲推去做了核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说是胸椎处有出血点压迫神经,需要再次手术说要处理那个出血点,这次手术又做了4个多小时,这次手术结束后发现父亲大小便没有知觉,下肢没有知觉,诊断结果是截瘫,我在父亲手术后几天去宁国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做了病历封存,
2021年初宁国市人民医院医务科章主任又找我说,他们医院可以找一个养老院安置我父亲费用他们医院付,让我们家里商量商量,我说需要尊重我父亲的意见,老人愿意就行,后面的善后事情再谈再说,然而前几天医务科没有通知我或者父亲就对我父亲说办理了出院手续,我也是感觉诧异连连我不知道宁国市人民医院哪里来的底气和理由这样做。是合法还是合乎道德,我在我父亲瘫痪这么多年期间没有向宁国市人民医院提出过任何要求,父亲住院的生活费都是我们自己在支付,医院目前承担的就是病房费护理费和治疗等其他费用,或许宁国市人民医院认为他们付出了很多金钱,可是他们知道我父亲承受了多大的痛苦!。好好的一个人出了手术室就在床上躺了近八年!明知道我父亲前几年患过胸椎结核,就是痊愈了胸椎那里也是很脆弱的。哪里能承受四个小时的腰椎间盘手术啊,这几个黑了良心的庸医不知道哪里来的底气来做我父亲的椎间盘手术。
回复单位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2021-04-16 14:20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先生,您好!对您反映的事项现答复如下:
2013年11月7日,患者毛某因“腰痛伴双下肢疼痛数年”入住宁国市人民医院骨一科,诊断:腰3/4、4/5椎管狭窄症。2013年11月12日在全麻下行腰3-5椎管狭窄伴腰椎不稳后路切开减压+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2013年11月12日13点15分手术结束安返病房,术后予以预防感染等对症处理。
2013年11月12日20时许,患者出现恶心、呕吐,脐部以下感觉减退明显,双下肢深浅感觉消失,肌力0级,急诊行胸、腰椎MRI示:胸7-10椎体可见硬膜囊受压,考虑自发性出血,血肿压迫所致。经省立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远程会诊认为:胸7-10椎管内压迫明显(性质不明,血肿可能性大),胸髓受压,应立即给予手术切开减压探查术。遂与家属沟通后,于2013年11月12日22点40分急诊在全麻下行胸7-10椎管内占位伴胸髓损伤后路减压+椎管探查术。术中发现胸7水平椎管内可见小静脉自发出血。术后诊断:胸7—10椎管内自发性出血伴胸髓损伤。术后再次请南京军区总院神经外科专家会诊,指导治疗,但神经症状恢复效果不佳,脐部以下感觉消失,双下肢深浅感觉消失,肛周感觉消失,双下肢肌力仍为0级。
7年多来,市人民医院多次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建议办理出院,并由院方安排患者入住养老院,再行相关鉴定或诉讼来明确责任,解决纠纷问题,患者及家属拒绝出院,拒绝相关鉴定或诉讼。7年多来,患者一直占用单间病房生活,在病房使用电器炒菜做饭,有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院方多次给予制止,患者不听劝告。在此期间,患者的医疗和护理等费用均由市人民医院垫付。
近期市人民医院多次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建议患者办理出院,如有病情变化,可再次住院治疗,以免继续占用公共医疗资源。关于医疗纠纷争议问题,市人民医院全力配合行相关鉴定,明确责任,患方仍拒绝。2021年4月12日,在患者已无住院指征且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市人民医院为其办理出院。
如患者和家属认为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可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处理: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处理。2.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通过鉴定明确责任。3.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4.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前医患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委建议患者和家属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途径解决此医疗纠纷。
如您仍有疑问,请与我委医政药政科联系(联系电话:403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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