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山公园移动KTV噪音污染问题
发布时间:2026-04-30 21:52责任单位: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信件来源:市长信箱
非常感谢贵局对我此前反映的南山公园露天K歌噪音扰民问题的及时响应与现场核查。但就贵局反馈的整改情况,我们作为周边居民,实际体验与反馈内容存在较大出入,现再次如实补充反馈,恳请贵局进一步介入处理,切实解决问题。
首先,关于贵局反馈“未发现收费现象”,实际情况为:南山公园内的露天K歌人员,仍在私自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其收费方式较为隐蔽,多为当事人私下与K歌者协商收费,并非公开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若未当场撞见交易过程,易造成遗漏。我们居民长期观察发现,每日傍晚该区域流动K歌人员均会搭载大功率音响设备到场,通过“扫码点歌、按首收费”或“按时长收费”的方式经营,并非单纯的居民休闲演唱,属于违规经营性活动,与贵局反馈的情况不符。
其次,关于“已现场督促当事人降低音量”,整改效果并未落实。自贵局核查后,公园内露天K歌的高分贝噪音并未得到有效控制,音响穿透力依旧极强,每日傍晚固定时段(17:30-22:00)的噪音仍持续影响周边居民。尤为迫切的是,我家有即将参加中考的孩子,中考临近,孩子需要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而持续的嘈杂噪音,严重干扰孩子的复习节奏,导致孩子无法集中注意力、夜间难以安心休息,给孩子的备考带来极大困扰,也让我们家长万分焦虑。长期的噪音污染,不仅影响备考学生,也让周边老人无法静养、普通居民无法正常居家办公和休息,此前反映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我们理解执法工作的复杂性,但该露天K歌行为无正规审批、无任何降噪措施,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宁国市属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结合宣城市、宁国市相关规定,该露天K歌使用大功率音响高分贝外放,未采取任何降噪措施,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中考学子备考,已构成噪声污染。同时,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宣政办秘〔2024〕56号)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负有依法处理职责(对应该文件第七条相关职责分工),且宁国市作为宣城市下辖县级市,严格执行该分工要求,该露天K歌扰民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及分工规定,贵局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同时,该行为属于无资质违规流动经营,违反了宁国市公共场所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园等区域擅自摆摊设点,此类无固定经营场所、无正规审批的露天收费K歌,属于擅自摆摊设点的违规经营行为,扰乱公园公共休闲区域秩序,破坏市容环境。该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因此宁国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公园擅自摆摊设点行为具有法定查处职责;且该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组织者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前宁国市就有类似公园擅自摆摊设点被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案例,该露天K歌行为同样违反上述条例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和处罚。
基于以上法律法规要求,再次恳请贵局正视问题、严格执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取缔违规收费K歌行为、管控噪音,落实长效巡查管理,既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为周边居民和中考学子营造安静、舒适的居住和备考环境。
回复单位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05-08 14:59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已联合公安部门到达现场走访调查,存在收费与不收费的两种类型。我局执法人员已对收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不得在公园广场内经营,后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对不听劝阻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