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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彭***

公共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扰民未严肃问题

发布时间:2025-01-28 22:26责任单位:宁国市公安局 信件来源:市长信箱
本人曾多次报警举报部分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居民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擦炮、摔炮等)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公民日常生活的行为。
但是,对相关多次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社区民警仅仅做了劝导处理。
请问,需要达到何种条件才会对多次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处以《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200元以上,500以下处罚”等实质性行政处罚?
回复单位 宁国市公安局 2025-02-05 10:43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为了彰显宽严相济和文明理性柔和执法原则,兼顾春节期间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对未成年人初次燃放擦炮、摔炮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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