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宁国市乐山伴岛航空店提供存在有产品这里的产品。
发布时间:2023-11-12 20:52责任单位: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信件来源:市长信箱
被投诉人:宁国市乐山伴岛航空店,地址:宣城市宁国市胡乐路9号,投诉人在2023年11月6号在被投诉人处消费,被投诉人提供的“打火机”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被投诉人提供的打火机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和基本信息涉嫌三无产品,并且违反了GB 25722-2010,6.1/6.2/6.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出售产品的质量向消费者即购买者承担担保责任,售出产品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对购买者、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销售者,销售者不能以其售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是生产者或者供货者造成的,来推卸自己依法应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否则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由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原因造成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再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回复单位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2023-11-17 09:42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我局执法人员赴商家现场进行检查并了解情况,发现投诉所涉及打火机为加印了该公司logo及地址电话等文字的广告打火机,为商家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不进行销售收费。商家提供了定制厂家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材料,且打火机大包装上印有安全警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商家表示投诉人认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具有欺诈行为的说法不符,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这一条款明显与商家免费提供打火机不符,对投诉人其后依据此条款的民事赔偿要求不予认同,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方终止调解。因商家已提供进货查验资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投诉人有由其提供的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等情况,建议走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