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
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以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之规定,安徽省女职工产假时间为158天。
2、产假期间,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期间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申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依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该期间,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申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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