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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6-05-22 09:33 征集结束日期:2026-06-22 09:33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我局牵头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ngliuhai@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宁国市西津街道城西路杨家巷28号。信封上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622日,联系人:胡忠祥;联系电话:0563-4015062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6522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原实施意见自2020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等政策性文件出台,部分条款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要求,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一户一宅”,突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细化和规范,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基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提供基本遵循,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出台的目的

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推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6324日,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国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房管理的通知(初稿)》,326日,农业农村局向我市相关单位及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并依据回复修改内容,518日,再次征求自规、住建等部门意见,反馈无意见。520日,已与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协调一致,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国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国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共分五部分。一是明确农村宅基地面积及住宅建设标准,宅基地面积原指地基占地面积,修订为主体房、附属用房的正射投影面积及生活庭院等合计面积。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等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同时新增层高和层数,农村村民住宅一般为2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单层高不超过4米。高度在2.2米以下的顶部阁楼层及底部架空层,不纳入建筑面积及层数计算。二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明确四至范围拐点坐标的材料,防止乱占耕地和林地建房。三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市城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电力部门等职责。四是严格规划许可,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做出明确规定,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建房。五是规范农房建设与监管,明确宁国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板桥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内农民建房,按照风景名胜区、保护区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日常监管和落实“四到场要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纳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巡查以及建立季度核实制度等。

六、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改革科

联系人:胡忠祥

联系电话:0563-4015062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内设有关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面积及住宅建设标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指主体房、附属用房的正射投影面积及生活庭院等合计面积。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等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

农村村民住宅一般为2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单层高不超过4米。高度在2.2米以下的顶部阁楼层及底部架空层,不纳入建筑面积及层数计算。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村级组织对农户申请审查通过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后,除了向乡镇(街道)报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拟建农房设计方案、《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外,还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明确四至范围拐点坐标的材料。

三、明确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业务指导;市住建部门做好农房安全管理指导;市林业部门负责农民建房选址涉及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市城管部门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置在违规建房处置过程中,相关人员妨碍、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发现经营主体将违法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依法不予办理;市司法部门根据相关部门职能依法指导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市电力部门不得为未经乡镇(街道)批准的农民建房项目供电,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规建房过程中,对发现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经有权作出停电决定的国家机关出具书面通知后,供电公司配合对非居民用电实施停电,原则上应提前7天通知。对违反电力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供电公司应积极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中共宁国市委农村工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议事协调范围,统筹协调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改革与管理工作。

四、严格规划许可

乡镇(街道)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勘查、联合审核,并根据联审结果和村庄规划等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符合村庄规划或用途管制规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建房。

五、规范农房建设与监管

1.宁国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板桥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内农民建房,按照风景名胜区、保护区有关规定执行,并征询青龙湾管委会及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意见。

2.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批前审查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建设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作用,加强宅基地日常巡查监管,并做好巡查记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劝阻,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3.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纳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巡查。对辖区内农民建房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上报,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建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共同管辖权或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共同会商处置。

4.建立季度核实制度。联合市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民建房审批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走访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委督查室。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结果反馈

2026年5月22日至2026年6月22日,我局通过宁国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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