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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5-12-10 09:19 征集结束日期:2026-01-10 09:19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我局草拟了《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ngliuhai@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宁国市西津街道城西路杨家巷28号。信封上请注明“《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0日,联系人:胡忠祥;联系电话:0563-4015062。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0日

《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背景: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发现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问题,例如合同管理不规范、资源超长期发包和低价发包等情况,同时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以及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复存在,原“三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制定新的“三资”管理办法迫在眉睫。为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村土地等资源承包经营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3号)、《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皖农经[2025]11号)以及其他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文,确保管理办法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具有充分的法律支撑。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农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对保障农民群众利益、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2.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即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领域。‌通过加强“三资”管理,‌可以规范农村经济事务管理,‌预防和减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3.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要条件,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具有战略意义。‌

三、出台的目的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5年11月上旬,市农业农村局正式组织开展本次《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工作。

2025年12月上旬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同步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五、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七章77条。主要内容:一是总则,明确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范围和基本定义等;二是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市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以及村委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的职责;三是“三资”委托代理制度,明确了村级“三资”管理代理部门为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四是“三资”管理制度。1.资金管理,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严格实行银行印鉴分离管理、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严格现金使用范围、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收益分配等;2.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要求建立资产资源台账,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入股、转让要严格《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宁国市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文件规定进行网上交易,建立资产资源评估制度、建立资产资源清查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3.收支管理,明确村级组织所有收入,都要开具《宁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村级代收现金的缴存时间、账务处理、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强化报账监督、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限额订阅报刊杂志、规范支出票据等;4.债权债务管理,明确债权债务的定义和范围,建立健全村集体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划定债务率红线等;5.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投资管理和经济合同管理;6.会计档案管理;7.财会人员管理,明确村级设报账员一名,村主要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五是“三资”管理监督,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审核监督、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五个方面进行管理监督;六是责任追究,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报账员、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需进行责任追究;七是负责,明确对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说明以及施行时间等。

六、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改革科

联系人:胡忠祥

联系电话:0563-4015062

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3号)、《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皖农经[2025]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办企业)。组级财务实行村代管制度,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土地征收补偿款中集体所得份额、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农村级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村有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集体牲畜、林木资产和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农村级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级集体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地、荒山、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组级集体所有的“三资”属于组内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利益兼顾原则,确保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三资”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部署并指导全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

(四)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和数据;

(五)负责“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六)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七)其他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制定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制度,指导各村完善“三资”管理制度;

(三)代理村级账务核算,对“三资”原始凭证及财务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程序性进行审核,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按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四)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对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负责做好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与结算工作,指导村报账员登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台账;

(六)指导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执行情况及“三资”管理信息,每月(季)及时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公开资料,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七)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

(八)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履行等工作。负责审核村集体招投标,大额支出,经济合同签订、变更、解除,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建设、处置等事项;

(九)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配合上级审计部门或各级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

(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所辖村的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者责成其纠正。“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十一)填报“三资”管理、农经统计年报等报表;

(十二)其他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一)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二)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落实专人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四)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登记台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资源,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对村级财务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五)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及时公开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有关信息;

(六)及时处理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

(七)对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应认真处理,及时做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八)村民对“三资”使用管理情况享有质询权,对村民合理的质询村财务负责人应及时作出解释;

(九)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职能部门对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三资”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监督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决策、执行和公开等情况;

(四)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与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制止、纠正以及向上级反映村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委托代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三资”委托代理是指将村级组织自行管理的“三资”,为提升管理效益、规范经营、有力监督,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村级组织委托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制度。按照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委托代理、统一票据审核、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档案管理的方法实行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应当与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双方应认真履行职责。日常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受市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根据《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各乡镇、街道应调配不低于3人的专业工作人员,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并熟悉相应的会计信息化软件操作和应用。“三资”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三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收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等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台账、资产定期清查、评估、流转、经营、收益、分配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登记簿,制定资源交易、招标投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十七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非生产性支出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年初召开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级办公费、差旅费、会务费、社会福利支出等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标准以及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的单项预算计划,并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年末召开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对村级各项非生产性支出进行决算,对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的决算或进度应适时进行公布。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完成预算或有合理建议需调整预算时,村级组织应及时作出调整,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村级组织非生产性支出和单项预决算情况,应分别在年初、年末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制度。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的管理由村报账员负责,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每个村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严禁设立多头账户、公款私存、坐支现金、挪用公款、白条抵库以及设账外账,禁止出租转借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银行印鉴分离管理制度。村级组织财务专用章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保管,村级组织财务负责人印章、村报账员印章各自保管。

第二十条 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备用金额度拨付资金的,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批拨付。村报账员对备用金的使用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 严格现金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误工补贴、社会福利、差旅费及零星开支等对个人的支付款项,原则上1000元以上实行转账结算。村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村级报账员必须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对村发生的经济业务应逐笔记录。按月(季)与代理会计结报收支票据,同时提交“银行存款对账单”。

第二十三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定期开展货币资金清查盘点,确保货币资金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向外单位、个人或村干部出借集体资金,未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紧急救灾及零星捐助须报请乡镇、街道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净收入分配应严格按照《章程》执行,编制的分配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 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各类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每年进行清产核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资源的处置、变动及年终清查结果要在事项结束后7日内进行登记,并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真实反映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发包、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经营,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入股、转让等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暗箱操作,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根据《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宁国市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文件规定进行网上交易,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和处置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须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建立资产资源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不少于3天,并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或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建立资产资源清查制度。每年年底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实村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三十二条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项目、增加集体积累、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绩效奖励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对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节 收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收入管理。对采取发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收取承包金、租赁费等收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的企业,应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资产拍卖、转让所得、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取。

第三十四条 村级组织所有收入(含往来款),应按规定开具《宁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连同“收款收据”、“银行交款凭证(进账单)”等相关凭证一并交代理会计记账。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对票据要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包括作废票据)要注销登记。严禁擅自购买收据收款、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

第三十五条 村级报账员代收的各种款项,应在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缴存入银行。不及时缴存的,视占用时间长短以挪用或侵占集体资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代理会计应按时处理账务,编制财务报表,会同村报账员定期核对现金存款,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第三十七条  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村级组织所有支出票据须写明时间、用途,提供相关附件资料,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监委会(监事会)主任审核签章(签字和盖章),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审批,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销入账。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审核和限额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强化报账监督。发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作用,村级组织报销必须经过审核把关,对内容不真实、格式不规范、用途不清楚、手续不完备的支出票据,“三资”管理部门会计不予入账。

第三十九条 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发放。村干部工资报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础工资由财政部门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负担,绩效工资由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村自有资金解决。村干部绩效工资,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根据年终村目标考核得分情况制定绩效工资表,并经乡镇、街道审批。村发放任何奖金、补助、福利(包括实物)等必须附文件批复或经乡镇、街道批准,由集体资金承担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否则按私分公款处理。严禁乡镇、街道干部及上级部门人员在村领取任何形式补助、奖励。

第四十条 对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的转移支付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村干部工资报酬和实发金额应在每年末或次年初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级组织应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可列入一定的公务活动经费。公务活动经费支出包括工作餐、会务费开支(会议用餐、会议误餐补助)。村会务用餐、工作餐,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会务用餐支出单据应附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工作餐支出单据应注明用餐对象、人数、事由。会务用餐、工作餐标准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制定,原则上不超过30元/人。

第四十二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列支招待费,向村办企业(强村公司)、所辖承包户、租赁户转嫁招待费,以招待费抵扣应上交村集体的各种款项,用其他资金违规列支招待费。

第四十三条  公务活动经费必须当季结清,不得超季度挂账。报销时必须注明事由、人数,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每季度首月15日前应将上季度公务活动经费开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如实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的,需经乡镇、街道书面核准同意。书面核准材料作为报销附件。

第四十五条  限额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按照省农民负担政策规定限额征阅报刊。

第四十六条 支出票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结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支出款项在发生后应做到月结季清,当年的费用必须在12月31日前结报,因合理原因延迟的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

第四十七条  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补助、补贴等款项外,应取得财税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

第四十八条 村级劳务用工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农[2025]114号)文件执行。

第四节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村级组织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收缴应收款项,严防时效性债权的丧失;及时清理、偿还应付款、借贷款,严格控制各种新增债务的发生。

第五十条  村级组织债权包括应收款、内部往来等,集体债务包括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

第五十一条  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对因特殊情况需减轻债务人债务,或因债务人注销、死亡等需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应当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报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予以冲销账处理。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用于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街道审批。

第五十四条  村级组织的债权债务,应按其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翔实登记入账。

第五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村集体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划定债务率红线(负债500万元以上或负债率30%以上),确保债务“适度、可控”。(新增)

第五节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投资管理和经济合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宁国市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参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 年版)》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以实物资产方式投资的应由评估机构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在履行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新增)

第五十九条  村级组织签订的各种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一般性合同由村级组织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需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条  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与当事人签订,对方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委托。重大或年限较长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应办理公证。

第六十一条  村级组织应适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提高合同履行率。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应加强“三资”档案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六十三条 乡镇、街道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配置档案柜,实行一村一柜一锁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保管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季(年)末,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应将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台账登记簿、会计报表、财务公开表以及各类涉及“三资”管理有关会议决议等“三资”管理资料,分类整理,归档保管。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它单位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须经乡镇、街道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

第六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务人员对财务情况不得泄露。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薄册,报乡镇、街道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七节 财会人员管理

第六十七条 乡镇、街道按要求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出纳,并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代理会计、代理出纳由乡镇、街道负责任免。

第六十八条 村级设报账员一名。村报账员应积极配合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做好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村主要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村级报账员的任免,由村提出,经乡镇、街道审核备案。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村报账员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负责监交,移交清单上报一份乡镇、街道备案。

第六十九条 代理会计、代理出纳、村报账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及时配备人员接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三资”管理监督

第七十条 民主管理。村级组织应遵循“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三资”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事项均应执行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确保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

第七十一条 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监委会(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全程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监督及参与的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真实反映监督情况,畅通监督沟通渠道。

第七十二条 审核监督。各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参与村级重大“三资”管理事项,严格做好村级资金使用及各项入账票据、相关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坚决予以拒绝。

第七十三条  财务公开。村级组织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布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村级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重大经济事项和工程建设项目等应逐项即时公开。村级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网络平台、“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七十四条 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和离任、换届经济责任审计,对村民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督促问题的处理落实,充分发挥审计在村级“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对审计出来的有关问题线索,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属地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村级“三资”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对乡镇、街道、村两级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责任

1.未执行财务制度,导致贪污、挪用行为发生的;

2.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支出进行审批的;

3.收入不入账,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挪用、侵占集体“三资”的;

4.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5.建设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的;

6.对上级或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监委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打击报复村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委会)成员的;

7.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8.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9.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的;未按规定程序,签订长期或低价经济合同,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

10.未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档案,造成“三资”管理混乱的;

11.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村报账员责任

1.现金保管账实不符的;

2.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3.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以据抵现、借款未向主管领导审批的;

4.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5.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挪用、侵占集体“三资”的;

6.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7.未按规定使用《宁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和财税部门监制的票据的;

8.未按规定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坐收坐支的;

9.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现金支付的;

10.未按规定及时报账的;

11.故意泄漏、遗失、损坏、销毁原始档案资料的;

12.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

13.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1.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2.因保管失职造成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3、对《宁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3.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自签署审核意见的;

4.“三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干涉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不及时向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的;

5.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执行中有效期之内上级有相关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结果反馈

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1月10日,我局通过宁国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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