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宁国山核桃的保护和传承,促进宁国山核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地方特色农产品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宁国山核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ngsscjgj@126.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宁国山核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山核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邮寄地址:宁国市市府巷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24230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
联系人:乐四宁 联系电话:0563-4039843
宁国山核桃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国山核桃的保护和传承,促进宁国山核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地方特色农产品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宁国山核桃的保护、生产、经营、品牌建设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宁国山核桃,是指在宁国市特定区域内种植,按照传统工艺或科学方法生产,具有独特品质和声誉的核桃产品。
第三条
宁国山核桃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宁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宁国山核桃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宁国山核桃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宁国山核桃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宁国山核桃保护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对在宁国山核桃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传承
第八条
宁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宁国山核桃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宁国山核桃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十条
申请使用宁国山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资质;
(二)产品产自宁国市特定区域,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三)按照宁国山核桃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可追溯的质量档案;
(四)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其他申请要求。
第十一条
鼓励宁国山核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宁国山核桃的生产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种植区域符合宁国市划定的特定范围;
(二)采用传统或科学的种植、加工工艺;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四)禁止使用有害化学物质,保障产品绿色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宁国山核桃种植相关的生态环境,鼓励和支持种植户采用生态种植技术。
第十四条
对宁国山核桃产业集中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保护。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法砍伐林木;
(二)非法采矿、挖砂;
(三)擅自设置排污口;
(四)其他破坏山核桃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宁国山核桃传统种植和加工技艺的传承,对代表性传承人和技艺精湛的农户给予补助和奖励。
获得补助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传授种植和加工技艺;
(二)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
(三)参与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三章 创新和发展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宁国山核桃产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合作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
第十七条
鼓励宁国山核桃生产企业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宁国山核桃产品信息数据库,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九条
支持宁国山核桃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鼓励举办山核桃文化节、展览等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对在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市场拓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市人民政府给予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宁国山核桃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
(四)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宁国山核桃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环保等信用信息纳入管理,实施联合奖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
本办法参考《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的框架,结合宁国山核桃的特点制定,注重保护、传承、创新和监管并重。
突出了地理标志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融合发展等内容,符合宁国山核桃的实际需求。
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确保办法的可操作性。
关于制定《宁国山核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背景
宁国山核桃是宁国市特色农产品,具有独特品质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增长,宁国山核桃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如品牌保护不足、地理标志使用不规范、生态环境压力增大等。为加强宁国山核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品牌价值,亟需制定专门的保护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参考框架)
安徽省及宁国市关于特色农产品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制定过程
2025年4月,组织相关部门对宁国山核桃产业现状、存在问题及保护需求进行调研,听取种植户、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
2025年5月,参考《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的框架,结合宁国山核桃特点,形成草案初稿,征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及部门职责。
保护和传承:规定地理标志保护、种植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和技艺传承等内容。
创新和发展:鼓励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产业融合等发展措施。
监督和管理:明确质量监管、信用管理及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设定相应处罚。
附则:规定办法施行日期。
五、重点说明
地理标志保护:明确宁国山核桃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
生态环境保护:设立生态保护区,禁止破坏山核桃生长环境的行为,确保产业可持续发展。
技艺传承与创新:支持传统种植和加工技艺的传承,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产业融合发展: 推动宁国山核桃与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结合,提升综合效益。
六、预期效果
规范宁国山核桃的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产业绿色发展。
推动宁国山核桃产业与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等深度融合,助力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