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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征集开始日期:2024-03-28 08:44 征集结束日期:2024-04-28 08:44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起草了《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按照要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Lysyfzzx2023@126.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森林资源管理科,地址:外环路与杨岭路交叉口。信封上请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28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曾强;联系电话:0563-4011181
  附件:1.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3月28日


附件1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域:宁国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实行全年禁猎
  三、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相关单位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经依法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地弓、排铳、弹弓、捕鸟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鸟鸣音乐、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猎捕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结合实际起草了《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旨在通过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划定禁猎红线,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2月,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正式组织开展本次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制定工作。
  2024年3月面向公共征求意见,同步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三、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划定禁猎红线,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四、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规定了禁猎区,宁国市行政区域范围划定为禁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十二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制定。
  (二)第二条规定了在禁猎期,实行全年禁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十二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制定。
  (三)第三条规定了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相关单位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经依法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制定。
  (四)第四条规定了禁猎工具和方法: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地弓、排铳、弹弓、捕鸟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鸟鸣音乐、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制定。根据此条款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增加了“体育运动枪支、弹弓和鸟鸣音乐”等禁猎工具及方法。
  (五)第五条明确了法律责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猎捕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制定。
  (六)第六条明确了通告施行时间: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320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


结果反馈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我们通过门户网站广泛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我们对《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意见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
1
罗宏伟
能否增加“弓弩”为禁用工具
采纳
2
李某某
能否加上禁止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出售猎捕工具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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