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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3-08-28 11:40 征集结束日期:2023-09-28 11:40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鉴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宁政规〔2018〕2号)文件即将失效,且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市城管执法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修订起草了《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ngscgj2015@126.com,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反馈意见寄至宁国市城管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地址:宁国市迎宾路城管大楼,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字样。 

四、传真方式:请将反馈意见传真至0563-4029213,并在传真首页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字样。

联系人:柯年富  联系电话:0563-4023382

附件:1.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宁国市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示意图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828日       


附件1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全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营造宜居宜游宜业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以下称禁烤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烤区范围:旗山路——宁港路——双龙路——千秋路——南极路——宁城南路——皖赣铁路线——坞村——东津河——振宁大桥——振宁路——燕津路——汪溪路——金桥路——春晓路以内的范围。(见示意图)

二、自本通告正式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烤区内从事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对违反该规定的,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烤区范围将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适时调整。

五、禁烤区内发生露天烧烤行为的,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2

宁国市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示意图

 

《关于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修订的起草说明

一、修改背景及目的

露天烧烤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污染空气质量。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实际,对《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二、修改内容

第一部分:禁烤区范围由迎宾路——宁阳东路——长乐路——宁墩路——国泰路——仙霞路——旗山路——春晓路——青龙路以内区域修改为“旗山路——宁港路——双龙路——千秋路——南极路——宁城南路——皖赣铁路线——坞村——东津河——振宁大桥——振宁路——燕津路——汪溪路——金桥路——春晓路以内区域

第二部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对此违法行为处罚由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第九十五条。

第三部分:12319热线修改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第四部分:增加“有效期5年”

三、解读机关

通告由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63-4023382

结果反馈

2023年8月28日至9月28日,我单位通过宁国政府网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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