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互动交流 > 网站征集

关于征求《宁国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征集开始日期:2023-04-13 08:56 征集结束日期:2023-05-13 08:56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充分利用化工园区招商资源,招引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带动作用强的化工项目,促进宁国精细化工及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宁国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初稿)》,随后召开了座谈会,征求了部分市直单位、部分企业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宁国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ngszsj@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办公室,地址:宁国市染坊路项目投资服务大楼,联系电话:0563-4189660;邮编2423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四、传真方式:请将意见传真至0563-4189660。并请在传真首页注明“宁国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
  联系人:产业研究室吴爽;联系电话:0563-4189660。

宁国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2023年4月13日

宁国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招引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带动作用强的化工项目落户宁国化工园区,促进宁国精细化工及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宁国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三条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产业园)精细化工集中区项目入园政策实施方案》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入园标准
  第四条 产业方向。进入化工园区项目原则上必须属于精细化工类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重点招引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医药、高端氟化工产业、磷氟高端专用化学品、新能源、战略新材料和前沿新材料项目,以及采取化学方法对本地废物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
  第五条 负面清单
  (一)新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要求。严格控制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硝化纤维素、氯酸钾、氯酸钠等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控制电石、烧碱(天然碱除外)、聚氯乙烯、纯碱(天然碱除外)、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企业,产能置换方案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三)禁止淘汰类、落后类、非化工类、劳动密集型以及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的项目入园,禁止市内污染大、难治理、产能过剩、效益低、产业层次低的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
  第六条 投资要求
  (一)新入园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所在地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公司,实行属地纳税管理。
  (二)新入园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所在地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公司,原则上一次性供地不低于50亩、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50万元/亩,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税收需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入园审查。企业需提交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入园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入园项目进行评估预审并出具评估意见,再根据评估意见提交项目预审会研定,研定同意后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第八条 调整退出。落户企业要按项目投资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建设,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实控人。项目建成竣工后,因经营困难确需转让的,必须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土地转让需完善土壤、地下水污染等防治措施及整治提升,整治提升需满足园区要求。
  第九条 严禁闲置土地。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致土地交付后12个月没有动工建设的,经开区管委会按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安排其他项目使用。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亩均贡献奖励。项目自约定建成投产次年起,亩均税收达50万元/亩以上的,按照50-100万元、100-150万元、150万元以上3个阶梯层次(含后者数不含前者数),分别给予超出部分地方贡献的20%、30%、50%奖励,奖励扶持期限20年。
  第十一条 人才补助。按照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生活补贴、就业、就学等政策。
  第十二条 产业投资。根据项目质量和发展需求,可视情给予股权投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总投资额大、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大好高”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企业投产后申报相关优惠政策,由经开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不予享受。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市招商合作中心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宁国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充分利用化工园区招商资源,招引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带动作用强的化工项目,促进宁国精细化工及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对周边区域化工园区供地价格、亩均税收、扶持政策等摸排,结合宁国实际,中心会同经开区管委会拟定了本政策文件。
  二、出台的目的
  提升化工产业项目招引质量,促进宁国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财政奖扶资金兑现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入园标准。
  1.产业方向。进入化工园区项目原则上必须属于精细化工类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重点招引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医药、高端氟化工产业、磷氟高端专用化学品、新能源、战略新材料和前沿新材料项目,以及采取化学方法对本地废物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
  2.负面清单。新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要求。严格控制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硝化纤维素、氯酸钾、氯酸钠等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严格控制电石、烧碱(天然碱除外)、聚氯乙烯、纯碱(天然碱除外)、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企业,产能置换方案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禁止淘汰类、落后类、非化工类、劳动密集型以及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的项目入园,禁止市内污染大、难治理、产能过剩、效益低、产业层次较低的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
  3.投资要求。新入园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所在地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公司,实行属地纳税管理。新入园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所在地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公司,原则上一次性供地不低于50亩、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50万元/亩,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税收需达到50万元以上。
  4.入园审查。企业需提交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入园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入园项目进行评估预审并出具评估意见,再根据评估意见提交项目预审会研定,研定同意后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5.调整退出。落户企业要按项目投资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建设,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实控人。项目建成竣工后,因经营困难确需转让的,必须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土地转让需完善土壤、地下水污染等防治措施及整治提升,整治提升需满足园区要求。
  6.严禁闲置土地。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致土地交付后12个月没有动工建设的,经开区管委会按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安排其他项目使用。    
  (二)扶持政策。
  1.亩均贡献奖励。项目自约定建成投产次年起,亩均税收达50万元/亩以上的,按照50-100万元、100-150万元、150万元以上3个阶梯层次(含后者数不含前者数),分别给予超出部分地方贡献的20%、30%、50%奖励,奖励扶持期限20年。
  2.人才补助。按照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生活补贴、就业、就学等政策。
  3.产业投资。根据项目质量和发展需求,可视情给予股权投资资金支持。
  4.对总投资额大、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大好高”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结果反馈

2023年4月13日至5月13日,我单位通过宁国政府网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国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宁国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2023年5月15日

收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