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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国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经信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3-02-20 16:16 征集结束日期:2023-03-22 16:16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我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拟订了《宁国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初稿)》,随后召开座谈会征集了部分市直部门、部分企业代表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宁国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信函方式:请将反馈意见寄至宁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2号,邮编2423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183359064@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
    联系人:丁元武,联系电话:0563-4036052

附:宁国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220

 

宁国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盐食函〔2022115号)等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级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度原则。鼓励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成本自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下达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并监督承储企业做好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不低于本市行政区划内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消费量,存储品种为小包装食盐。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财政负责政府储备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费用等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列入级财政预算。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依据储备食盐规模所需资金贷款利息支出、仓储保管费用、周转和存储损耗等,一年一核定。每年度的贷款贴息和有关费用随贷款利率和物价的变动,进行适当调整。食盐储备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八条  承储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储备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真实完整反映食盐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府储备盐贷款政策补助资金。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九条  级政府食盐储备由盐业公司或合法进入宁国市场的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承担,由经信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做好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市级政府储备食盐的调运、结算和轮换等业务,食盐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有关信息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保障。

第十条  承担市级食盐储备的企业的仓储条件必须达到《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AAA级标准。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安徽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一条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食盐要做到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与正常经营食盐严格分开,确保紧急情况时对储备食盐的需要。

第四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级政府储备的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市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三)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经信局提出方案,报政府同意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政府储备食盐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五条  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  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食盐储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六

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宁国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盐食函〔2022115号),宣城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商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关于转发省经信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宣经信盐政2022150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的目的

为加强我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三、主要内容

  对食盐储备部门职责分工、规模和资金、储存、调用、监督检查、等进行明确,进一步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一、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级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度原则。鼓励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成本自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下达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并监督承储企业做好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

三、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不低于本市行政区划内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消费量,存储品种为小包装食盐。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四、食盐储备资金由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财政负责政府储备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费用等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列入级财政预算。

五、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依据储备食盐规模所需资金贷款利息支出、仓储保管费用、周转和存储损耗等,一年一核定。每年度的贷款贴息和有关费用随贷款利率和物价的变动,进行适当调整。食盐储备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六、承储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储备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真实完整反映食盐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府储备盐贷款政策补助资金。

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盐业公司或合法进入宁国市场的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承担,由经信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做好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市级政府储备食盐的调运、结算和轮换等业务,食盐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有关信息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保障。

八、承担市级食盐储备的企业的仓储条件必须达到《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AAA级标准。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安徽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九、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十、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食盐要做到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与正常经营食盐严格分开,确保紧急情况时对储备食盐的需要。

十一、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级政府储备的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市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三)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经信局提出方案,报政府同意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十二、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十三、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食盐储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解读机构:市经信局

解读人: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 科长 丁元武

  联系电话:0563-4036052



结果反馈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2日,我局通过宁国政府网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宁国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间,我局未收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特此说明。


宁国市经信局
2023年3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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