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通知公告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法生产经营砂石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6-11 14:4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
字体大小:

宁政秘〔2019〕135号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砂石行为予以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监督举报内容为在我市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非法生产经营砂石行为。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准确联系方式、所举报事项的详细地址、基本事实等信息,尽可能同时提供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市城管执法局作为举报信息受理单位,在接到举报信息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受理:
  (一)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范围内的,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实地开展相关查处工作。
  (二)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非城区范围内的,第一时间将举报信息反馈至所在乡镇(街道),由属地单位开展相关查处工作。
  四、按照“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对于举报人所举报的相关信息,经核属实的,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五、奖励对象确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事项发生在我市境内。
  (二)对于同一违法事项的不同举报人,根据举报登记台账登记的举报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奖励首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以举报登记的首位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奖励时能够确定真实身份,并提供证据证明是举报人本人的,给予奖励。
  六、举报信息认定,按以下情形进行:
  (一)举报人所举报信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举报,给予奖励:
  1.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2.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主管部门掌握。
  3. 举报的事件经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情况属实的。
  (二)举报人的举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1. 举报人为主管部门在职人员的。
  2. 举报的内容已被主管部门掌握的。
  3. 举报人所举报的信息经主管部门核查不属实的。
  七、有效举报根据事实查证结果分别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开采、加工、销售等非法生产经营砂石量在20吨(含20吨)至1000吨的,相关信息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性给予举报人200元—800元奖励。
  (二)在本市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开采、加工、销售等非法生产经营砂石量在1000吨(含1000吨)至2000吨的,相关信息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性给予举报人800元—2000元奖励。
  (三)在本市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开采、加工、销售等非法生产经营砂石量超2000吨(含2000吨)的,相关信息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性给予举报人2000元—5000元奖励。
  (四)非法运输环节的举报,根据砂石来源和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奖励。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私自泄露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九、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恶意举报,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对于虚报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举报奖励资金行为,给予严肃追责。
  十一、监督举报电话:12319。
  十二、本《通告》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6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