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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4-10 15:0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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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我市砂石资源的开采、加工和销售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砂石资源管理是指对我市范围内所有的河砂、卵石、山砂、山石以及河道疏浚、市政建设、房地产建设、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中产生的砂及砂砾石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行为管理。
  二、按照“政府主导、国企运作、多元参与”模式推进砂石资源管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无证开采、私挖盗采、加工生产、非法运输及销售砂石资源行为,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开采、盗采、加工、运输及销售砂石资源的,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砂石代加工企业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代加工业务。凡从事砂石资源代加工的企业,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四、我市砂石资源管理实行“乡镇(街道)负责、部门监管”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单位,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日常监管。
  五、对不服从管理机关检查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规插手干预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纪委监委机关给予追责。
  六、监督举报热线:0563-123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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