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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9-04-04 07:52 信息来源:宁国传媒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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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该院受理的首例环境生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姚某、丰某三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加工厂,从事废旧电路板、覆铜板的加工。厂内加工的原材料和加工设备的安装维修由被告人潘某、余某提供,部分废旧电路板来自被告人兰某的公司。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加工的废弃物、废旧电路板具有侵出毒性特征,属于危险废物,废水总铜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严重污染了环境。

  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206.2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六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丰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犯罪工具破碎机二台、筛分机四台予以没收。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判案。为使环境污染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承办法官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力促废渣能够得到处理,环境能够得到修复。经过努力,最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市人民检察院与六位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自愿连带赔偿其造成的各项环境损失费用,共计126910.02元,各被告已缴纳至法院代管账户,由法院直接支付给市环保局。被告人与市城管执法局签订委托处置协议书,约定由该局处置涉案废渣,运输费、填埋费等全部处置费用45万元汇入法院代管账户,由法院直接支付给城管执法局;被告人自愿连带赔偿废旧电路板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37144元,其中直接支付给市环保局33600元,余款直接支付给市检察院,由该院监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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