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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
  • 信息来源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文号

    宣自然资规函〔2022〕684 号
  • 发布日期

    2024-03-20
  • 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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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信访工作导则 (暂行 )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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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 ( 市 、区) 自 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市 动产登记中心 :
  经研究,现将《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信访工作导则  (暂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 12 月  31 日

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信访工作导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或投诉请求,依法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谁履职、谁承办。
  第四条 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组织办理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重大复杂信访事项;
  (三)督办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四)组织开展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系统信访动态;
  (五)负责各类信访数据登记、统计、上报,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办理局法规科交办的不动产登记类信访事项,配合局法规科做好有关信访工作。
  对属于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局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访件交办承办单位。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局法规科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受理,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要求,自受理之日60日提出信访处理意见,报分管负责同志签发;情况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七条 对属于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局法规科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或书面交办等方式,直接转送相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由局法规科负责接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规科应当通知相关科室(单位)派员接访:
  (一)5人以上信访、重复访;
  (二)局领导接访、约访;
  (三)专业性、政策性强的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向市局申请复查的,由局法规科负责办理。
  对情况复杂或者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的复查事项,相关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复查诉求内容在10日内向局法规科提出明确的书面复查、复核答复意见。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收到的不动产登记信访诉求,应当予以登记,按照相关文件进行甄别处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
  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投诉请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应告知信访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信访人认为本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登记的界址、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的,应告知信访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信访人认为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引导其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信访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诉求。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恪尽职守、秉公办理。下列行为市局法规科将进行信访工作督办:
  (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而未适用的;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定期统计不动产登记信访诉求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不动产登记信访工作落实情况,遇有突发性事情应随时上报。
  第十五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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