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不动产登记作风常态化建设,特制订并印发《宁国市不动产登记三项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 年 2 月 15 日
宁国市不动产登记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按照“精简、高效、透明、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首问负责制 实行“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人或来电、来函,办理、咨询、举报、投诉有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联络、协调、解答、转交、关注、引导或办理责任的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范围:有关人员来本单位办事,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单位工作人员接听有关人员电话询问时,接听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对来人或来电提出的咨询、投诉和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 (三)答复来人来电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询问人当面询问事宜,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由首问责任人向询问人指明有关部门的方位和经办人员。 (五)接听电话询问时,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地接听询问人询问。询问事宜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要当即答复;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将相关部门电话告知询问人;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地解释。 (六)询问人要办理或咨询的事宜属重要(重大)事项,并要求与单位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的,由部门负责人答复和办理。 (七)服务对象询问首问责任人姓名时,应如实告知。答复、介绍和指引时,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要杜绝服务忌语,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讲、事难办”的现象。 (八)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管理范畴,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要求的,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理。 二、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在各窗口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法规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和流程、必需的材料。 (一)来人(来电)办事(咨询),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咨询)对象申请办理事项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以及办理时限。若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非经办人员,则按首问责任制规定办理。 (二)对办事对象提交的资料,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发现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 (三)除电话咨询可口头一次性告知外,来人办事的,接待人员应主动提供“办事指南”。 (四)申请事项属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五)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的,将视为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三、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对外明确承诺办理的时限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 (一)在窗口公示各办事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二)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三)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四)确实需要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应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向服务对象告知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当事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度的规定和效能建设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