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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梯畲族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来源:云梯畲族乡人民政府 字体:[ ]

第一条为严肃政府信息公开纪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依法对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处理。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直接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未按要求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引起严重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事件的。

2、政府信息公开中搞弄虛作假的。

3、被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考核为不合格的。(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六条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导致领导同意后造成假公开的

2、工作不,收集公开材料不实,公开后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3、干扰、阻挠上级和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査与监督的。

4、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可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可免除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责令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对监察对象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客观、全面地调査取证,査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和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到党组。

第十条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