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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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经信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来源:宁国市经信局 字体:[ ]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经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对象
    宁国市经信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投诉举报内容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电话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政务公开内容不完整,避重就轻,或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3、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5、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6、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沓、推诿、扯皮的;
    7、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8、对投诉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9、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对前款规定的投诉举报应当在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后30日内提出。
    三、投诉办理
    1、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群众投诉举报。
    2、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投诉举报,转交有关单位或科室处理,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分别向转办单位和投诉单位或个人予以回复。
    3、对被投诉者的调查实行分级办理,涉及各科室、分局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或成员的问题由经信局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四、处理办法
    对个人违纪违规行为可以视情况作出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辞退或给予纪律处理。若在一年内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一次诫勉谈话;两次调离现任工作岗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解聘现任职务或按法定程序予以辞退;违反政纪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单位违纪违规行为可以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的处理。若在一年内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一次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两次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投诉者打击报复的,从严处理。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而被投诉的,由被投诉单位或科室派员上门向投诉者进行说明情况,进行解释或赔礼道歉。
    对投诉失实的,被投诉单位负责人应向投诉者进行解释,澄清事实。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对投诉处理结论不服的,可向宁国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纪局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