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浏览

宁国市科技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 【字体大小:     小】
  •  

     

    第一条  为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重要会议和活动,阶段性工作部署等;

    (三)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四)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科技计划招投标项目公告,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情况;

    (五)行政审批目录、流程图、结果,行政处罚依据、结果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责任部门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宁国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设立公开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机关各科室协调配合。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