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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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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涉及信息发布协调、信息的公布保密、信息的公开澄清、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予公开的信息备案等详细制度。 

    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1、发布主动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单位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2、单位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3、单位各部门发布重大单位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单位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4、各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二、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1、公开的单位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贯彻“既保证单位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2、单位信息保密审查,实行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单位秘密事项,提出相关单位信息能否公开的建议;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单位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4、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  

    1、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就是在本单位上级领导的带领下,依靠社会监督,对单位工作之风进行社会监督评议,督促本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信息公开效率。  

    2、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要坚持和落实“阳光信息、透明公开、群众评议、民主监督”的原则和要求,根据单位分管领导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监督评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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