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浏览

宁国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 【字体大小:     小】
  •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宁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起
    返回顶部